法院公告
浙108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171号
陈庆永:本院受理原告潘彩芳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潘彩芳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另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均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350元,合计62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297号
朱小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清与被告朱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小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暂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小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1574号
叶海锋:本院受理潘德忠与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7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潘德忠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潘德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潘德忠负担432.5元,你负担28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0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4破3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