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163号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林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金林借款133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按月息2%从2012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外83500元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被告王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9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164号
章仁奎: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林与被告章仁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章仁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金林借款1632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被告章仁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468号
何贤明:本院受理原告阮娅妮与被告何贤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7.5元,由原告阮娅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81民初1595号
海宁美裕晟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永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