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日
(2018)浙0304民初6700号
泰顺县绿茗茶叶专业合作社、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章晓恩、邱阿燕、章纯坚、章纯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顺县绿茗茶叶专业合作社、泰顺县绿益茶业有限公司、章晓恩、邱阿燕、章纯坚、章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902号
刘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瞿溪强涛鞋材加工厂与被告刘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924号
温州市三乐鞋厂、李井平、田玲:本院受理原告龚军勇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彭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洋阳与被告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034号
凌鲜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余东与被告凌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222号
郑晓金: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晓金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2月13日15时00分于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邓伦火、陈群斌)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223号
姜松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姜松清关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2月13日15时30分于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邓伦火、陈群斌)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660号
王建华、林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元萍与被告王建华、林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5号之一
2017年10月26日,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亿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亿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宣告瑞安市亿达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0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恒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恒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14日裁定受理恒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30日,本院指定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恒丰公司管理人。恒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楼;邮政编码:32500;联系人:吴幼叶(0577-86776509、13017820368)、季如莉(152677755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恒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恒丰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415号
张东平、袁佳慧:本院受理原告钟雄峰与被告张东平、袁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钟雄峰借款10000元;二、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钟雄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钟雄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821号
庄丽:本院受理原告叶海瑞与被告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庄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2580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462号
卢根娣: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755号
徐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叶阿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465号
潘建锋: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宏利达针织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267号
吴海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计惠华与被告吴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451号
吴玲玲、李芸、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357号
吴林江:本院受理原告凌莉萍与被告吴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358号
吴林江:本院受理原告吴乐英与被告吴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645号
郭芍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克敏与被告郭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595号
张则斌、戴玉芳: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被告张则斌、戴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51号
浙江远东快速电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玛拓驱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69号
计雪梅、钱兵强:本院受理原告蒋忠心与被告计雪梅、钱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4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02号
徐慧珍:本院受理原告彭海龙与被告徐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453号
孙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博大酒行与被告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酒水款人民币597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588号
高云超: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富与被告高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云超返还原告李国富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利息7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030元,由被告高云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506号
莫云:本院受理原告柯水建与被告莫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莫云支付原告柯水建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柯水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由被告莫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564号
徐国忠、何桂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忠、何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徐国忠、何桂莲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27日为4738.87元;之后的计算如下: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5.3437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8142号
邵灿聪、郑玉晓:原告刘倩与被告邵灿聪、郑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8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灿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刘倩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7880元(暂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倩负担215元,被告邵灿聪负担109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48号
严伟鉴:本院受理原告方俊涵诉被告严伟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芮孟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50号
严伟鉴:本院受理原告方俊涵诉被告严伟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刘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春来、人民陪审员芮孟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66号
陈朝林:本院受理原告储根灶诉被告陈朝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56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70号
郑千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卫成诉被告郑千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789号
汪亦男:本院受理原告王健健与被告汪亦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亦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健健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559号
项鸿鹏:本院受理原告吴侃与被告项鸿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项鸿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侃3511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8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458号
陈仲伯: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栋诉浙江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5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68号
张英姿:本院受理原告吴建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641号
方荣光:本院受理原告严珊珊诉被告方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6772号
杜建清:本院受理原告毛郁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677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杜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毛郁平借款本金6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7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7365号
沈国来:本院受理的原告龚金根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国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龚金根钢管100吨、扣件20000只;如若上述租赁物无法如数返还,则被告按照钢管每吨4500元、扣件每只6.1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二、被告沈国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龚金根钢管、扣件租金(钢管租金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计算,扣件租金自2005年4月7日起按照每月7200元的标准计算;均计算至钢管、扣件返还之日或者赔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6775号
郑云鹤: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677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云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明借款本金20000元、违约金4000元,合计2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6773号
陈民强:本院受理原告邵燕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677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邵燕贞借款本金1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6774号
陈云宏:本院受理原告郑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677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云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原告郑红军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另50000元自2017年5月10日起,另10000元自2017年6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别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云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红军律师费损失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860号
鲍正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与被告鲍正飞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鲍正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0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正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724号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周祥辉与被告陈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祥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赔偿原告周祥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845号
王震雄: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荣与被告王震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震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金荣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震雄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递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