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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排污费缴纳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市新震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3032570Q,法定代表人:张佩君,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上畈村。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环费字[2017]9048号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缴督字[2017]039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排污费壹拾玖万柒仟柒佰肆拾贰元至以下银行和专户[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排污费) 银行:鄞州银行 账号:8101100120070102000066]。逾期拒不缴纳,我局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排污费缴纳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8-11-02 2 2018年11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