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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1003民初5689号

  卢晓、陈永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卢晓、陈永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94429.69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息计11217.43元及从2018年7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陈永乐负连带责任;被告陈永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晓追偿。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06.5元,由被告卢晓、陈永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971号

  周淑敏:本院受理原告徐军玲与被告周淑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军玲借款本金412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610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4元,由被告周淑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553号

  黄仙明:本院受理原告牟玲玲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仙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牟玲玲加工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黄仙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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