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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1003民初4706号

  陈菊红: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文斌货款51375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该利息以货款51375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2元,由被告陈菊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771号

  林伯春:本院受理原告胡婉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婉珍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林伯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4877号

  何吉军:本院受理原告牟成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牟成肖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何吉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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