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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339号

  叶琴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0365):本院受理原告叶美琴与被告叶琴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琴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美琴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4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本金50000元自2016年10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50元,由被告叶琴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544号

  叶久寅(身份证号码:3303241963****2435):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久寅、吕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叶久寅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4048.73元,及自2018年7月30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判令被告吕用对叶久寅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547号

  王雪芳(身份证号码:330331969****6248):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芳、潘岳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雪芳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61978.98元,及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判令被告潘岳明对王雪芳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2864号

  舒海涛、李爱清: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宏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舒海涛、李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05 2 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