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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借条上的“小梅”,让老姐妹反目成仇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路余 于戈 张梦瑶 秀舟 丁海芳 颜海滨

  

  时间:

  11月1日

  地点:

  慈溪法院

  “小梅、小梅!”慈溪的于大妈一直都这么唤她的老姐妹姜梅花(化名)。直到后来,两人为借钱的事情撕破了脸,还闹上法庭,问题就是出在这个小名上。

  于大妈和姜梅花都已年过六旬,是多年的邻居,平时关系不错。于大妈说,2017年3月5日,姜梅花称急需一笔钱周转,想向她借2万元。于大妈家经济条件还算宽裕,对方既然开口,借的数额也不算太大,她便爽快地答应了。随后,姜梅花出具借条,并签上了自己的小名“小梅”。

  “我当时也没太在意,觉得平时确实经常称呼她‘小梅’的,况且大家邻里邻舍的,也不会赖账,也就没有纠正。”法庭上,于大妈愤愤不平地说道。

  之后姜梅花又陆续问于大妈借了几次钱。先是十几天后借走3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再往后4月2日,又借了2万元钱急用,于大妈都一一答应。姜梅花出具一张借条,把之前的3万元和新的2万元借款一并写了进去,借条正文里写的还是“小梅”,底下签了她的真实姓名。

  时间又过了一个月,于大妈要用钱,想先讨回一部分,没想到,姜梅花直言没钱还。两人关系彻底闹僵,于大妈把姜梅花告上了法庭。

  第一次庭审时,姜梅花只承认在3月17日向于大妈借过3万元钱,不认可另外两笔。“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5日的借条里,借款人‘小梅’,签名‘小梅’非本人亲笔所签。”姜梅花说,“另外一张借条上的‘4月2号 2万圆 共计伍万圆’的字样是原告自行添加的,名字也不是本人签的。”姜梅花申请对两份借条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受理了鉴定申请。可是,两个月后,姜梅花改口了,承认第二张借条中的名字是本人亲笔,撤回了笔迹鉴定的申请。

  第二次庭审时,案件出现了转机。姜梅花承认生活中有人确实会叫她“小梅”这个小名,并在打借条时签过一次“小梅”。

  综合原告提供的借条、谈话笔录、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法院支持了原告于大妈的诉请,判决姜梅花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梅花提起了上诉。案子进行到二审,于大妈也心力交瘁,“都怪我当时怎么没多长个心眼呢!”她主动退了一步,双方和解协议,姜梅花要一次性付清5.5万元,否则于大妈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江法制报 法庭上 00012 借条上的“小梅”,让老姐妹反目成仇 2018-11-05 2 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