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俩暑期出国游,出发前被告知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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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路余 于戈 张梦瑶 秀舟 丁海芳 颜海滨
时间:
11月1日
地点:
嘉兴秀洲法院
为了暑假的欧洲行,蒋女士和女儿做了很多准备,满心期待着出发的日子,可就在临行前一天,蒋女士突然得知,女儿的签证出了问题!
“旅游公司临出发才告知这个消息,根本来不及做任何准备和应对,飞机票也没来得及退。”蒋女士郁闷地说道。
今年5月,蒋女士本来打算暑假带女儿出国旅行,在某旅游公司的推荐下,母女俩选定了瑞士法国出境游线。旅游公司还表示可以代为办理签证手续。于是,蒋女士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后,并缴纳了旅游费用40400元。
按照线路行程安排,蒋女士和女儿将在7月22日凌晨1点30分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然而,就在7月21日下午3点,蒋女士突然接到旅游公司的电话,说女儿的签证可能被拒签了,但还没有确切答复,办理签证的人员还在使馆询问结果。直到当天下午5点半,蒋女士才得到消息,女儿确实被拒签了。
女儿被拒签,蒋女士也不想一个人出国,无奈之下,两人都被迫放弃了旅行。
事后,蒋女士找旅游公司协商退费的事情,但旅游公司说,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旅游费用1万余元,最后仅返还了她2万余元。
期待已久的旅行泡了汤,还损失了1万余元,蒋女士一纸诉状把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
旅游公司认为,蒋女士是因为自身原因取消出游的,根据合同约定,旅游者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解除合同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但承办法官表示,合同中“扣除60%旅游费用”的条款加重了旅游者的义务,而且旅游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就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并说明,因此,旅游公司的这条抗辩意见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因旅游公司的迟延通知,导致蒋女士在得知女儿签证未能顺利办理后再无时间进行补救或者对旅行计划作出调整,旅游公司应对合同无法履行后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机票费用,法院酌定由旅游公司承担60%,蒋女士自负40%,最终判令旅游公司再退还蒋女士8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