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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深一度

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6日

  (2018)浙0723民初3063号

  储兵:本院受理原告李明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共计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335号

  范雄:本院受理原告於可可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於可可借款15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362号

  陈雷: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波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波借款2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982号

  林春富: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文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文借款2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950号

  梁冬玉、谢方友、郑国军、温岭市金群机械锻造厂:本院受理原告叶美琴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冬玉、谢方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美琴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郑国军、温岭市金群机械锻造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571号

  张文聪、张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文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583.11元及前期利息43038.68元、滞纳金11846.23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共以月2%为限);被告张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文聪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3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云芬、王理洪:本院受理(2018)浙1004民初8919号原告叶友清与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1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们支付货款2456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9年1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定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定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27355.01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6元,由被告陈定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喻文兴与被告杨志辉、台州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台州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喻文兴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2.45元,被告杨志辉承担连带责任。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喻文兴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93.83元。3、驳回原告喻文兴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喻文兴负担59元,被告杨志辉负担14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郑文姣、陈卫军、周云法:本院受理原告杨文义与被告郑文姣、陈卫军、周云法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865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文姣、陈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文义担保代偿款5451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4560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144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14720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501440元自2018年6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周云法对被告郑文姣、陈卫军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294元,减半收取464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47元,由被告郑文姣、陈卫军、周云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9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郑文伟、郑文姣、陈卫军:本院受理原告杨文义与被告郑文伟、郑文姣、陈卫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866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文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文义担保代偿款310727.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郑文姣、陈卫军对被告郑文伟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991元,减半收取2995.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95.5元,由被告郑文伟、郑文姣、陈卫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91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徐哇妹、尚玲超、徐妙池: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勇与被告徐哇妹、尚玲超、徐妙池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6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侯碎喜、王德成、王德忠:本院受理原告杨福根为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福根货款34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334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40.50元,由你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6681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金丹:本院受理原告郑向东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向东价款7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42.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68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周淑关:本院受理原告林顺福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顺福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41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方魁、方从营、方昌福、方从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方魁、方从营、方昌福、方从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5月14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10570.23元及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方从营、方昌福、方从正负连带责任;被告方从营、方昌福、方从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魁追偿。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2229.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29.50元,由被告方魁、方从营、方昌福、方从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445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41074987,金额为33300元,出票人为温岭鼎元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4 法院公告 2018-11-06 2 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