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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2645号

  陈康良、郑国英:本院受理原告郑艳阳诉被告陈康良、郑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0949号

  翁长征:本院受理原告周雪军与被告翁长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翁长征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0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翁长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雪军货款1083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0000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78315元自2017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52元,由被告翁长征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8078号

  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安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义乌市安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2月12日签订的《义乌市安腾包装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于2018年4月9日解除;二、被告温州市瓯海南堡纸盒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安腾包装有限公司定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义乌市安腾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5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1809号

  华卫宏:本院受理原告齐大勇与被告华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华卫宏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1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华卫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齐大勇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6元,由被告华卫宏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07 2 2018年11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