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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80号

  朱根波、杨金桥:本院受理原告孙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308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准许原告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诉讼费811元,由原告孙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672号

  吴香爱: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三行线缆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破3号之二

  2018年7月12日,本院受理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清算期间,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未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宣告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7-1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宁波余丰钢材有限公司申请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6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7日前,向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大厦Y幢202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邵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14 2 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