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1811号
王克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远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18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义乌远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60元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义乌远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远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3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远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克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了义乌市宏星彩印厂、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3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已指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各家企业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西路311号A座7楼,联系方式:0579-85321191、13588683937(丁律师)。债权人申报时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按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3家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3:4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义乌市宏星彩印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4:4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义乌市沧海印刷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15:3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73号
杨金桥:本院受理原告孙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30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准许原告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公告费人民币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