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5380号
黄柏春、胡菊花:本院受理原告缪吐财与被告黄柏春、胡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第、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限被告黄柏春、胡菊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缪吐财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黄柏春、胡菊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05号
边良伟、周亚玲:本院受理原告金文林诉被告边良伟、周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80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994号
陈江林:本院受理原告倪洪彪诉被告陈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99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29号
贾勇前:本院对原告张东福诉被告贾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贾勇前支付原告张东福布料货款人民币8773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贾勇前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