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31号
贾勇前:本院对原告张东福诉被告贾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贾勇前支付原告张东福欠款人民币1329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08元,由被告贾勇前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076号
陈风泉:本院受理原告陈蕾与被告陈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396号
边杨烨、边国杭、蒋伟东: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与被告边杨烨、边国杭、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第、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9条、第21条、第3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限被告边杨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贤青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由被告边国杭、蒋伟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边国杭、蒋东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边杨烨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边杨烨、边国杭、蒋伟东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