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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180号

  陈玉萍:本院受理原告潘丽萍与被告陈玉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丽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54号

  李桢、金蓉蓉:本院受理原告陈杏川与被告李桢、金蓉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杏川货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杏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00元由原告负担1820元,由被告李桢负担8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919号

  吴节江:本院受理原告郑兴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276号

  周国生:本院受理原告陈青与被告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0日10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2973号

  王胜飞、刘小花:本院受理原告周意明、邹玉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16 2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