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1102民初6553号,特此更正。
(2018)浙1003民初6197号
周邓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周邓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邓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本金17884.5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6.5元,由被告周邓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602号
戴从斌:本院受理原告缪桔玲与被告戴从斌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760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到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943号
杨欧:本院受理原告张桂华与被告杨欧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794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