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442号
李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044.63元及截至2018年3月7日的利息4404.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02.7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诉讼保全费23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25元,由被告李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771号
卢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建国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7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5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建国银行账户存款12946元,冻结期限一年;(2018)浙1003民初57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建国银行账户存款12946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2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8年8月7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3268号,黑体字部分“单夫根”应为“蒋月信”,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8年9月29日第5版与第8版中间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原告尤福军与被告何建勇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956号一案,文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