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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褚书年,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01237954

  我局已于2018年10月30日因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就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停产关闭,且经邮寄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我局鄞环行罚[2018]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罚款贰拾万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或其各镇级办事处(罚款编号:435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11-21 2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