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决定书公告
顾为民、薛春盛与张荣昌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经我处予以公证,发给(2014)浙浦证经字第215号公证书。现查明该项公证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处特出具(2018)浙浦复决字第2号决定书,将原来制发的前述(2014)浙浦证经字第215号公证书予以撤销。特此公告。
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顾为民、薛春盛与张荣昌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经我处予以公证,发给(2014)浙浦证经字第215号公证书。现查明该项公证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六十三条的规定,本处特出具(2018)浙浦复决字第2号决定书,将原来制发的前述(2014)浙浦证经字第215号公证书予以撤销。特此公告。
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