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3007号
陈新权:本院受理原告蒋伟国与被告陈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新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伟国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00元,合计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30元,由被告陈新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2842号
吴元旦: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其他方式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6号
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向东阳市航云美术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1586925919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