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3破6号
本院根据邹国东的申请于2018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4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2月20日前,向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13738990680、1876791241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00分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武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上午9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692号
周神通:本院受理原告龙登国诉被告周神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69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6日8时45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056号
季向军:本院受理原告谢毅诉被告季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05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