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522号
褚乐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兴忠与被告褚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539号
祝晓青: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与被告祝晓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祝晓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1935.63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541号
马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与被告马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马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294.68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542号
罗海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与被告罗海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罗海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6909.52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