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544号

  陈春慧: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与被告陈春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春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923.56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545号

  程华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与被告程华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华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945.73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546号

  方明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与被告方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方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955.31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547号

  杨见亮: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与被告杨见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见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212.49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金华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23 2 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