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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8012号

  唐雪高、林俊芳:本院对原告程森淼与被告唐雪高、林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740号

  毛清奇:本院受理原告俞爱贞与被告毛清奇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5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施旭星、徐香珍、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22号

  金国元:原告易小河与被告金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2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03号

  盛华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盛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50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明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君丹,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05号

  方铭: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方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50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明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君丹,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15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856、7842号

  方万运:本院受理原告张必武、张建林诉被告方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856、7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1-27 2 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