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破8号
本院根据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该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
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日前,向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芳华路888号汇鑫·北岭府4幢2单元701室;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13362955248)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30分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本院定于于2019年1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02民初5521号
涂树满、涂程斌:本院受理原告雷小美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0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涂树满、涂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雷小美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02民初6999号
季雪平、钱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徐心钰、汤央钰、汤金儿、吴美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