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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仲裁公告

  浙江紫桓华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周琳琦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405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鹿山街道晓彬跆拳道馆:任印林与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18)23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一、解除任印林与嵊州市鹿山街道晓彬跆拳道馆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嵊州市鹿山街道晓彬跆拳道馆支付任印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本人平均工资4500元/月x 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9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39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35.84元(154.48元/天x8天)、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700元(本人受伤前平均工资即4500元/月x 3个月8天)等工伤补偿待遇共计人民币66390.84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510元,仍需支付58880.84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仲裁公告 2018-11-29 2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