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802民初6982号
张华:本院受理黄元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叶炜:本院受理原告方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7983号
俞全福:本院受理的原告舒承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全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舒承香借款326060元及利息(以32606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0.99%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不超过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和本金238000元的总和为限);
二、驳回原告舒承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7985号
石秀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梨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梨平的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1月28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武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3破5号,“浙江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应为“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1月28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武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3破8号,内文第二段开头“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日前”应为“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