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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达公告

  杭州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18〕317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稽罚〔2018〕32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杭税稽处〔2018〕317号

  杭州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067858212)

  我局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开具给26家公司的63份发票,发票金额总计31372936元,因受票单位均提供票流、货流、资金流一致的证据,且无法证实上述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对这些业务认定为真实业务,而你单位就真实业务所开发票采取恶意作废的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为偷税,应追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2、你单位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7份发票涉嫌虚开,虚开金额5937897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营业税941188.0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883.1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税稽罚〔2018〕324号

  杭州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100067858212)

  经我局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开具给26家公司的63份发票,发票金额总计31372936元,因受票单位均提供票流、货流、资金流一致的证据,且无法证实上述业务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对这些业务认定为真实业务,而你单位就真实业务所开发票采取恶意作废的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为偷税,应追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2、你单位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7份发票涉嫌虚开,虚开金额593789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604242.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4,242.7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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