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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送达公告

  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杭税稽处[2018]50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税稽罚[2018]4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杭税稽处〔2018〕50号

  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47046123984)

  我局于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4月11日对你单位2001年11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少申报营业收入总金额9454593元,少申报营业税及附加。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少缴的营业税472729.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091.0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江干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税稽罚〔2018〕46号

  杭州九星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1047046123984)

  经我局于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4月11日对你单位2001年11月2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少申报营业收入总金额9454593元,少申报营业税及附加。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营业税、城建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2910.3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2,910.3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江干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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