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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128号

  台州市黄岩永驰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元刚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驰模具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812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模具电火花加工费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393号

  王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王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本金8862.9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 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9元,由被告王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392号

  鲍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鲍启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6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鲍启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透支款本金59954.29元、手续费1433.6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且以年利率24%为限)。

  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1.5元,由被告鲍启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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