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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7470号

  金小萍: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41.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640号

  张展:本院受理原告王经鹤为与被告张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4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23-1号

  2018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通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浙江通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1857号

  陈振华: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陈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367号

  程进献:本院受理原告徐良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51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10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070号

  王海兵、王开成、叶方剑、章兴勇:本院受理原告罗贤臻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章璐、胡芝华、张苏琴。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05 2 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