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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82破54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东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东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东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11日前向义乌市东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5座17楼(新科路建行旁边进门右边电梯),电话:0579-85471698(宣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东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东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月25日上午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8号

  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港新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67926012、0579-86691532(王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8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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