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2民初12893号之一
方炳青:本院受理原告洪国伟与被告方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1月27日,原告洪国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方炳青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谯明洪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28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洪国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20元,减半收取5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110元,由原告洪国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756号
叶小委:本院受理原告吴元信为与被告叶小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867号
田金波:本院受理原告黄春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867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田金波归还原告黄春星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田金波支付原告黄春星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田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656号
赵相军、季双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茂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4月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159号
徐月英、金锡荣:本院受理原告季金生诉被告徐月英、金锡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1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