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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0日

  (2018)浙0304民初5018号

  王怀玉: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怀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0号

  尹玉友: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玉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1号

  刘浩: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2号

  李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6号

  王小亲:本院受理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401号

  温州联裕鞋业有限公司、邓勇、彭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旺盛制革厂与被告温州联裕鞋业有限公司、邓勇、彭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619号

  上海潼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澳玛尼鞋厂与被告上海潼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徐姣银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万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平阳县万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10日之前向平阳县万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联系人:诸葛诺曼、陈莉娜;联系方式:13806806200、1361661423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月14日14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县万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9号之一

  2018年8月14日,本院根据苏州市桔园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民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没有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账册凭证、实物资产和相关债权资料。民利公司名下没有资产,目前民利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205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民利公司破产并终结民利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宣告民利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7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罗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罗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林建威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罗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6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罗丰公司管理人。

  因罗丰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马大银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罗丰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罗丰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罗丰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罗丰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罗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罗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9378号

  王飞军: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王飞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572号

  张金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被告卞陈荣、王艳红、倪曼靖、张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85号

  周庆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周庆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86号

  黄方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黄方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87号

  蔡兴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蔡兴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88号

  张园园: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张园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89号

  蔡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蔡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91号

  徐小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徐小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692号

  王奔: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王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061号

  倪明兴、倪晓贤: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倪明兴、倪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059号

  倪储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倪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056号

  高慧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高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2658号

  史文勇、陈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文勇、陈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史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货款447300元;2、被告陈亚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史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47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4、被告史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0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88元,保栓费3070元,合计11958元,由被告史文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116号

  陆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朱君君与被告陆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41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571号

  陆炳农:本院对原告赵欢欢与被告陆炳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216号

  尤建建、林娟:本院受理原告沈剑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568号

  杨文祥:本院受理原告徐新龙诉被告杨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083号

  谭任杰: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风与被告谭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4331号

  朱民宇、陈含志:本院受理原告诸葛星诉被告朱民宇、陈含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454号

  翁雅婷: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大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翁雅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翁雅婷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453号

  张宝良、张东: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大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良、张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宝良、张东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281号

  李红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剑与被告李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王剑借款本金8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813号

  刘开平:本院受理原告方建军与被告刘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方建军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185号

  朱安良:原告武义益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安良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益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4000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朱安良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195号

  何璐彤、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刘康与被告何璐彤、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554号

  李桢、金蓉蓉:本院受理原告陈杏川与被告李桢、金蓉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554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6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根据向显芬、王兴隆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省浦江县忆晶鑫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晶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忆晶鑫公司的管理人。

  忆晶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忆晶鑫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4日前向忆晶鑫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陈振荣;联系电话:0579-84150592、84150539、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忆晶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忆晶鑫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忆晶鑫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405号

  潘阳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浦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阳斌、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18号

  池彩慧:本院受理原告邵桢杰诉你、贾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贾伟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邵桢杰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邵桢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0号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为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四楼,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办公室电话:0579-89382503、89382506)。

  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0日前,向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耐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12-10 2 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