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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潘利明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潘利明达成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潘利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此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潘利明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潘利明履行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潘利明

  2018年12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潘利明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8-12-10 2 2018年12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