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8号
本院根据赵光明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文溪东路335号四楼,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办公室电话:0579-89382503、89382506)。
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0日前,向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961号
郑健群:本院对原告黄庭锋诉被告郑健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健群支付原告黄庭锋货款人民币10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6元,由被告郑健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729号
朱婉丽: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权诉被告朱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