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我在云南老家务农 另一个我却在他乡抢劫
检察官奔波千里帮他做回“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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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吴鹏
若不是桐乡市检察院检察官锲而不舍的求证,云南人殷某飞至今还摆脱不掉“犯罪前科”带来的麻烦,走到哪,别人都以“抢劫犯”的眼光看待他。可案底上“他”犯下抢劫罪的那个时间,殷某飞却正在云南老家种田呢。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事有蹊跷 十年前的“我”抢了30元
今年4月份的一天,桐乡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迎来了一位来访者,看着他一脸疲惫神色,徐检察官给他倒了杯水,“坐下喝杯水。你想反映什么事情,慢慢告诉我们。”
来访者看起来30多岁,身形较瘦,自称名叫殷某飞,云南人。他坐下来开口讲的第一句话,就让徐检察官皱紧了眉头,“他们说我有前科,十年前在桐乡抢劫过,可我是六年前才第一次到这里的啊……”
殷某飞说,2012年,他第一次来到桐乡,在某镇打工,没多久就去了别的地方;4年后,他又回到该镇,但刚在宾馆开了房间住下,警察就查上门。民警在检查了他的身份证后说,2008年7月他在桐乡抢劫过,所以有前科记录。得知自己10年前在桐乡抢了30元钱和一部手机被判4年,并于2011年刑满释放后,殷某飞哭笑不得:他没有在桐乡犯过罪,而且2008年时,他压根儿还没到过桐乡。
再联想起自己坐飞机过机场安检时,工作人员把他单独叫到一边,让他把鞋子脱掉检查,殷某飞这才想明白了:“原来也是这个前科记录作怪!”
犯罪前科对殷某飞的影响还不止这些。2016年他回到云南老家后,想在县城买套房子,但到了贷款环节却被告知有前科,贷款办不下来;2017年,他又到浙江台州打工,和老婆筹划着贷款买车,又是由于前科犯罪记录,贷款不成;还有一次,他搭朋友的车经过交通检查站时,其他人只是核对身份证件,唯独他被要求开箱检查,还做了尿检。
“2008年时你在哪里,又在做什么呢?”徐检察官问。
“那时我还在云南老家务农。”殷某飞回答。
徐检察官感觉殷某飞没有撒谎。但十年前那个真正的抢劫罪犯又是谁呢?
初步查证
确属被人冒用了姓名
“这个前科记录给我造成很大的影响!”殷某飞说。所以,他今年1月又来到桐乡,并联系了桐乡当地公安和司法机关,一边打工一边查清自己身上的这件怪事,想做回一名“普通人”。
为了查出冒名者,检察官对申诉人殷某飞进行了拍照。送走殷某飞后,徐检察官和同事们立即行动起来,他们先是联系了桐乡市公安局,经了解,公安局已经第一时间对申诉人殷某飞进行了捺印并鉴定指纹,检察官立即调取了该鉴定文书。经审查,抢劫案中“殷某飞”的指纹和申诉人殷某飞在派出所所留的指纹不符,指纹不是同一人。另一方面,检察官把殷某飞来申诉时拍的照片和2008年抢劫者“殷某飞”被抓获时所留的照片进行比对,发现当年侦查案卷中的“殷某飞”矮矮胖胖,而眼前殷某飞瘦瘦的,身形和相貌都完全不同。
经确认,检察官认为,殷某飞申诉属实,他确系是被人犯罪后冒用了姓名。那么问题来了,2008年实施抢劫犯罪的“殷某飞”是谁,2011年刑满释放后他又在何方呢?
该起申诉案件随即被提交桐乡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展开案情讨论。经讨论,检察官们先从殷某飞的户籍信息入手,调取了其家庭成员所有信息,结果发现,抢劫者“殷某飞”之前笔录里交代的户籍信息与殷某飞目前的家庭信息完全吻合。由此,徐检察官判断,抢劫者“殷某飞”对申诉人殷某飞非常熟悉,甚至对殷某飞家庭情况也一清二楚。
徐检察官又多次询问殷某飞,但殷某飞均称没听说家里有谁被民警抓过,没有怀疑对象。
从殷某飞处得不到有用的线索,检察官又多次查阅十年前的抢劫案卷,发现原案证据中有一个叫“殷素”的证人,是抢劫者“殷某飞”的女朋友。能否从她这里找到突破口?
检察官又立即向公安调取“殷素”的户籍信息。但根据案卷所载信息,公安部门却发现查无此人。不过,他们有了一个意外发现:申诉人殷某飞有个妹妹,名叫殷某素。这个殷某素会不会就是抢劫案中的证人“殷素”?
千里取证
终于求得真相
几经辗转,检察官联系到了殷某素。几个电话沟通后,殷某素终于承认,她就是2008年抢劫案中的证人“殷素”。而那个抢劫罪犯,是她当时的男朋友,真名叫贾某宝。
一连串的疑问,终于解开了。检察官随即向公安调取了贾某宝身份信息,并对贾某宝的户籍照片与抢劫案中抓获的“殷某飞”照片比对,结果相似度极高。由于贾某宝此时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检察官又与五华县检察院联系请求协助调查。
不过,对贾某宝的调查取证除了向其讯问制作笔录外,还要取得其指纹与抢劫案卷中的罪犯“殷某飞”所留指纹进行比对。为保证证据取得的科学有效,承办检察官在前往广东前,又向公安部门技术科学习了指纹捺印采集方法。几日后,徐检察官一行在五华县看守所讯问了贾某宝,并采集了贾某宝的指纹。
经讯问,贾某宝承认其于2008年7月在桐乡某抢劫被抓获时冒用了殷某飞的名字;同时,原案证人“殷素”的真实姓名就是“殷某素”,是殷某飞的妹妹。
“殷某飞是我姐夫,我和殷某素结了婚但没登记。那时我自己身份证丢了,出来打工需要身份证,我就拿了殷某飞的,后来也一直冒用他的身份信息。殷某飞不知道。”贾某宝说,当时办案民警专门查了他报的身份信息和户籍信息。但因为他之前一直住在女朋友家,对殷某飞家的情况一清二楚,所以他报的信息都能对上。
回到桐乡后,检察官将指纹捺印送至公安部门鉴定。经鉴定比对,抢劫案中罪犯所留指纹与收集到的贾某宝指纹是同一人所留。
今年9月30日,桐乡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桐乡市法院作出裁定,将抢劫案中“殷某飞”身份信息更正为贾某宝。
殷某飞终于做回了“普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