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破22号
本院根据石向阳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19年1月7日前,向浙江浦江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七楼707室,联系人陈淑蓉,申报电话:1825893389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535号
姜新军:本院受理原告朱元仙诉被告姜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94号
楼明涛:本院受理原告贾建生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11日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