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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823号

  吴兴建:本院受理原告邵国联与被告吴兴建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兴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邵国联货款160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3172元(暂算至2018年6月26日,以后其中147700元按年利率18%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另12400元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邵国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109号

  徐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徐秋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秋平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利平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050号

  林俊俊:本院受理原告张琪与被告林俊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05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716号

  蒋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龙桥水晶店诉被告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71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07号

  张伟雄:本院对原告傅林虎诉被告张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张伟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傅林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3-10 2018-12-12 2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