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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49号

  吴国友: 本院对原告浦江伴你行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吴国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伴你行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7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736号

  金国阳、文召静:本院受理原告楼基安诉被告金国阳、文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736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7号

  本院根据胡硅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浦江县艺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1月27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艺源公司的管理人。

  艺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艺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月10日前向艺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7楼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张聪慧;联系电话:15158030257)申报债权。债权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艺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艺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2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4-9 2018-12-12 2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