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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6564号

  吴添天:本院受理原告方卉与被告吴添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宽到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添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吴添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92号

  于为为:本院受理原告黄棕宪与被告于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89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599号

  胡建青、李曼曼:本院受理原告胡东东与被告胡建青、李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宽到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0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建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东东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85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胡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胡东东承担77元,由被告胡建青承担52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建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14 2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