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5号
本院根据赵元斗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坪房产”)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1月27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杭坪房产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杭坪房产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杭坪房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百炼集团行政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晓伟;联系电话:0579-84150501、136057268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坪房产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坪房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杭坪房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783号
黄兴炎:本院受理原告黄东明与被告黄兴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7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892号
于为为:本院受理原告黄棕宪与被告于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89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