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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父亲拿走彩礼,把未成年女儿“嫁”了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林怡 彦明 罗青青 刘竹柯君

  

  时间:

  12月11日

  地点:

  临海市法院

  张某有一个25岁的儿子,但这个儿子不让人省心,很早就辍学了,然后就去了上海一家饭店打工,至今还没娶上媳妇。

  儿子这个年纪在安徽老家已经算得上大龄“剩男”,张某为儿子的婚事操碎了心。

  去年12月份,在工地开小店的亲戚给张某介绍了个姑娘,是同在工地打工的彭某女儿。两个年轻人见面第二天,双方家里就商量起订婚彩礼事宜,最终确定彩礼金为15.6万元。张某觉得才刚见面就给彩礼不妥当,于是和彭某商量,可否让两个年轻人先处一处,觉得合适了再给彩礼,但彭某不同意,张某只好凑了15.6万元,交付给女方家。彭某一拿到彩礼就走了,将女儿留在了张某家。

  “拿了彩礼也算是订了婚了,我们一家真是把她当亲人的。她想吃啥,只要买得到我们就买,我们还花了2000多元为她买了新手机和衣服。”张某说,哪知才过了十几天,姑娘就说不喜欢小张,两人处不来。他就对彭某说,如果真不合适也不能勉强,让彭某把女儿接回去,但彩礼要退回来。可他多次给彭某打电话,彭某却一直不睬。张某还听见女孩和彭某通电话,彭某让她“不愿意就跑回家吧”。

  在数次催促彭某无果的情况下,今年3月下旬,张某将彭某女儿送回了她的老家临海。由于彭某还是不肯出面,张某只得将彭某女儿送到当地派出所。经派出所民警核实,张某惊讶地发现,女孩尚未成年,才刚满16岁!张某等人回去后,民警联系了彭某,彭某才把女儿接了回去。

  彩礼迟迟要不回来,张某一纸诉状,将彭某及其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退回礼金。

  法院认为,双方订婚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父母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规定,因此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过错。另外,彭某收取聘金彩礼的情况也不符合结婚条件,未予登记结婚应予以返还,故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求。


浙江法制报 法庭上 00012 父亲拿走彩礼,把未成年女儿“嫁”了 2018-12-14 2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