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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698号

  翁梧甦、任云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梧甦、任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3月14日)。1、判令被告翁梧甦、任云萍支付丰收福农卡欠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700元,分期手续费6784.60元,违约金364.4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8年11月1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王炳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1766号 

  夏春香:本院受理原告龙游福乐和顺珠香粮油批发部与被告夏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春香支付原告龙游福乐和顺珠香粮油批发部货款7222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被告夏春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1894号

  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广利与被告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你司赔偿损失34992元,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截止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2019年3月14日,并定于2019年3月15日14时15分于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14 2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