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647号
周丐亮(3303241973****4475):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玲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9年3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人民币33594.8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881号
叶彩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燕与被告叶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3月14日)。一、要求被告归还欠款932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计算的贷款利率利息损失;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芳萍、人民陪审员王炳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2414号
徐国良: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峰与被告徐国良、刘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徐国良归还吴长峰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息随本清;二、徐国良支付吴长峰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由刘一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徐国良、刘一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浙1124民初3110号
毛江峰、浙江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松阳县正海建筑设备租赁部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