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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304民初5187号

  何祥启:本院受理原告马绍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祥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绍珍货款3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祥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5891号

  姚立:本院受理原告许政华诉被告张洪杰、姚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财产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92号

  王方琴:本院受理原告叶晖与被告王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94号

  王方琴、殷胜苹:本院受理原告叶晖与被告王方琴、殷胜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496号

  殷胜苹:本院受理原告叶晖与被告殷胜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33号

  钱理明:本院对原告卢明富与被告钱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18 2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