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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破字第8、9、10、12、14、17、18、19、20、21号、(2016)浙0702民破4、5、6号

  2018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经贸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兴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三联失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贯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宏泰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世贸大饭店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经贸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兴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中兴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三联失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贯通贸易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11-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2305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塔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塔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278031,15336908721。

  浙江塔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不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塔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塔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226号

  陈玉良、陈金平:本院受理戴必胜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12-18 2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