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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深一度

凌晨2点,车间里闪进一条黑影

这背后竟是一出“谍战剧”

李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截图

  (上接1版)

  张某,80后,河南人,就职于河南洛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这家公司一直无法突破一项技术环节,不能生产某种化纤辅料。据张某说,今年3月,公司负责技术的李某某让他到桐昆公司“打探”一下相关生产技术。

  新材料公司财务简某某替张某买好了火车票。张某坐火车来到桐乡,一连十多天,他围绕着桐昆公司的几个厂区打转,还每天跟踪厂区内货车并记录出入行踪。这期间,他试图买通一个货车司机获知原料储藏地,但被拒绝了。

  张某无功而返。

  1个月后,张某再一次来到桐乡。这次,他应聘成为桐昆公司的员工。

  张某进入一个厂区工作,但这个厂区是生产纸筒的,他打听不到任何关于那款化纤辅料的事情。于是,“上班”十来天后,他不辞而别。

  又是连续几日的蹲守,张某隐约发现了存放辅料的厂区。这时,他向李某某提了个要求:给他弄辆车,方便出行。李某某“贡献”出了自己的车,张某找来老乡张某丰,将车从河南开到了桐乡。

  那天凌晨,张某穿上了桐昆公司的工作服,这是他之前花100元钱买来的,还随身携带了一个空矿泉水瓶,从厂区东边翻墙而入。等到老陈开门出去上厕所时,他溜进了车间。

  “我也是第一次做这种事,太紧张了。”张某一再强调,他什么东西也没拿走,“不过,我转了一圈,知道了车间里的设备,也知道了制作这款辅料需要添加的东西。”因为意外碰上了回来的老陈,他慌忙原路折返,翻墙出厂区上车离开。

  在张某与李某某的微信记录里,许多厂区照片及对话也印证了张某说的内容。

  “后来我们再去厂区那边,就是想看看情况。没想到被厂里的人发现了,民警也来了。”张某说。

  幕后推手

  案情大致明了了,但是警方明确告知,综合此事各种情节还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交到了市场监管局。张某与张某丰也回了家。

  桐乡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了专案组,洲泉分局与市局稽查大队一同参与办案。

  执法人员辗转联系到了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让他来桐乡配合调查。李某进来了,但提出,张某是他公司的工作人员,简某某是他公司的财务人员,“但李某某并不是公司员工,只是帮忙搞搞技术的”。同时,他明确说,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他来桐乡做什么,我事先一点也不知道”。

  要想查明案件,得先弄清楚李某某的身份。稽查大队一中队长沈利平带着几名队员前往河南洛阳。在当地相关部门配合下,他们打通了简某某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已经不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就挂了电话。而李某某则在电话那头说了一句“我不在洛阳”,就再也不接电话。

  沈利平他们找到了那家新材料公司。大门紧闭,冷清得很,只有一个看门大爷在。厂区里没有工作人员,机器设备也不运转。他们又循着身份证上的住址去找人,但也扑了空。商量之后,他们决定第二天去当地工商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查查看。

  在工商局,他们查到了一条重要信息,工商登记档案里显示,财务负责人:李某某!这直接推翻了李某进的说法。

  第三日,沈利平他们决定再去公司看看。这一次,他们居然迎面遇到了张某!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张某打开了公司办公室的门。执法人员查看到了公司货物进出单等资料,这些足以证明:除了张某、简某某,李某某也是这家公司的员工。

  现场激辩

  11月14日,在桐乡市市场监管局的听证室里,李某进再次直面执法人员。早些日子,他收到了桐乡寄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他不服,要求召开听证会。

  李某进主要提出2点辩驳理由:“首先,张某与李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其次,公司从未从张、李两人处得到过任何关于原料配方信息。公司也没有生产该原料的设备,更没有销售过,并没有给桐昆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不应当对我们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第一点,黄征表示:“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不应仅看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其行为有明确授意或者知晓,以及行为是否以公司的名义实施。而应当综合公司对所属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责、行为与员工工作职责的关联性、行为可能的获益归属以及行为实施的各种具体因素综合分析进行认定。”在本案中,张某在公司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李某某是财务负责人兼懂技术的人员,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原料配方与两人在公司履行的职责是密切相关的,其目的也是为了让公司能生产这一原料。再者,从简某某为张某提供出差费用,李某某为张某提供车辆等情节来看,张某等人的行为也不是个人行为。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属职务行为。

  针对第二点,黄征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另一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危害后果来看,张某已经看到了部分生产工艺、制作方法,了解到了生产这一原料需添加的配方,也拍摄到了部分生产设备,这些都是具有商业价值的。

  听证会即将结束,李某进最后陈述时含着泪问:“能不能处罚得轻点?”

  此案的最后处罚结果是:责令新材料公司停止侵犯桐昆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对李某某和简某某拒绝、阻碍侵犯商业秘密调查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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