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482民初3227号
许一浩、许道旺:本院受理原告张珺超与被告许一浩、许道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560号
闵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新起无纺布厂与被告闵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3号之一
2018年10月29日,浙江锅炉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管理人积极处置资产,主要资产均已处置完毕,债权已审核完毕,且管理人制作的《浙江锅炉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请求本院终结浙江锅炉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裁定宣告浙江锅炉有限公司破产,现该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结束,且债权人已表决通过《浙江锅炉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锅炉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537号
刘雄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薇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361号
郭小艳:本院受理原告朱珍精与被告郭小艳、杨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8月30日为7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7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0656号
陈希晟:本院受理原告江伟艺与被告陈希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希晟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06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